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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再次強調:任何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無效,損失自擔!_本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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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百度幣、Q幣,點券,微幣等,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夸克幣、便士幣等。此前不少人樂忠于炒作虛擬幣,一度也是非常火熱,但是隨著國內對于虛擬幣投資交易的定性更加明確,繼續投資的人已經越來越少,本文將通過一則2022年的最新案例表明國內司法機關對于虛擬幣投資交易的態度,歡迎讀者關注和留言。#貨幣#

前司法部檢察官:對近期XRP法院判決的上訴似乎\"不太可能”:金色財經報道,前司法部檢察官、加密風險投資者Katie Haun評論了最近法院就Ripple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法律糾紛做出的裁決。雖然上訴是可能的,但Haun對SEC要求法律明確性和立即上訴的愿望表示懷疑。

Haun表示,法院的裁決發現,在公共交易所銷售XRP并不構成未注冊證券的銷售,這對該行業來說是一個好結果。在這些交易中,機構投資者直接向Ripple支付資金,Ripple做出合同承諾作為交換,根據Howey創建投資合同。

對美國地區法官Analisa Torres的決定提出上訴是“可能的”,但他補充說,“立即上訴似乎不太可能,因為該機構將不得不要求法院將這一決定與將要審判的部分分開,因為我懷疑SEC是否真的想要法律上的明確性。”[2023/7/17 10:59:11]

這起“委托理財合同”的經過:2021年6月29日,許某為投資ONTC本體金獲利向朱某轉賬。為方便投資,許某要求朱某代為購買ONTC本體金后再轉至許某本體金客戶端賬戶。朱某代為將許某轉賬的本體金出售后,再將返利通過微信轉賬給許某。后因本體金客戶端不能打開使用,無法取得獲利,雙方產生糾紛。許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投資款及利息。

江蘇一法院判決比特幣“礦機”租賃合同無效:6月1日消息,近日,江蘇省連云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比特幣“礦機”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相關合同無效,駁回原告要求返還租金和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該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挖礦”活動對電力資源造成浪費大,不符合我國“雙碳”目標要求,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并且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無實際的價值支撐,其生產、交易環節衍生諸多風險。

此前3月份消息,北京朝陽法院曾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現代快報)[2022/6/1 3:55:24]

然而,訴訟的結果是,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許某的訴訟請求。具體理由如下:

動態 | 韓國Bithumb交易所用戶被盜4億韓元虛擬貨幣 法院判處Bithumb無需賠償:據韓聯社消息,韓國虛擬貨幣交易所Bithumb的一位用戶因個人信息泄露,賬戶被黑客盜取價值4.78億韓元當虛擬貨幣,該用戶對Bithumb提出訴訟要求賠償。今日,法院判決交易所沒有賠償責任。法院稱,虛擬貨幣一般不能用于購買商品等,價值的變動幅度也很大,依照《電子金融交易法》有失妥當。[2018/12/24]

動態 | 加拿大法院判決用戶退回被錯誤發送的以太坊:據Cointelegraph消息,12月12日,牛津大學法學院的商業法博客發表文章,提到日前加拿大對數字貨幣索賠案的判決,會對將來相關案件的審理產生影響。新加坡區塊鏈創業公司Copytrack向Brian Wall發送530枚CPY代幣(當時價值約合583美元),但是卻錯誤地發送成530枚ETH(當時價值約合37萬美元),法院最終裁定,Brian Wall必須歸還這些ETH。SAFE法蘭克福研究員Grygoriy Pustovit表示,裁決允許了原告追蹤并找回數字貨幣,這一先例可能對關于數字貨幣丟失或被盜的索賠的執行產生重大影響。[2018/12/13]

法院經審查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于2017年9月4日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載明: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

本案所涉ONTC本體金是一種網絡虛擬貨幣,根據前述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ONTC。本體金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中,雖然許某系通過多次與朱悅語通過轉賬進行投資與獲取返利,但許某自行掌控ONTC本體金客戶端及賬戶,根據許某多次向朱某發送ONTC本體金轉賬記錄來看,許某已經獲取了相應的本體金及返利,僅是委托朱某進行本體金的買入與賣出,投資人為許某本人,許某娣該投資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其行為造成的后果以及風險自行承擔,故許某的主張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而中國人民銀行等多部門于2021年9月15日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進一步進行了規范,其中明確規定“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故許某無論是委托朱某購買本體金還是從朱某處直接購買本體金,本質都是以現金換取本體金、目的是為了獲利,不改變其投資行為的性質,其投資損失應由許某自行承擔。

所以,消費者一定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謹防財產和權益損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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